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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绊汨服装加工厂与上海绚瑞服饰有限公司、魏玉文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泰兴市绊汨服装加工厂,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
  经营者:谢国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军,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倩,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绚瑞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魏玉文,负责人。
  被告:魏玉文,女,1953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被告:戴俊忠,男,1990年1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兴市绊汨服装加工厂诉被告上海绚瑞服饰有限公司、魏玉文、戴俊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屈年春独任审判。因被告上海绚瑞服饰有限公司、魏玉文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屈年春

书记员:钟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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