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与泰笛(上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
  负责人:沈志君,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潇,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丁荣,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笛(上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姚宗场,职务不详。
  原告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泰笛(上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
  原告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拖欠的律师费170,400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70,4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7年3月,原告与被告签署《委托代理协议》,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为其提供商标申请及相关咨询、代理服务,包括代理商标申请人名称变更、为商标申请注册提供策划及实施方案等,协议另约定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之后,被告又委托原告代理部分商标申请事宜,总计产生律师费220,900元。截至2017年9月20日,原告已按照约定如期完成上述全部代理工作,并为被告出具律师费全额发票,但被告除支付50,500元外,剩余律师费170,400元迟迟未付,原告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泰笛(上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系商标代理合同纠纷,本案应由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管辖,故请求本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办理商标申请人名称变更事宜和商标注册事宜,故本案应属商标代理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住所地位于本市长宁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规定:“……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实行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审判机制。其中,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包括涉及著作权、商标权……等民事纠纷案件;……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徐汇区、长宁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成立,本案应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泰笛(上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章晓琴

书记员:孙文豪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