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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三诺经贸有限公司与上海特弗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泰安市三诺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佟传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洋,江苏品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婷,江苏品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特弗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房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燕飞,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诚,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泰安市三诺经贸有限公司与上海特弗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作出(2018)沪0104民初2938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泰安市三诺经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申请解除对上海特弗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泰安市三诺经贸有限公司与上海特弗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就买卖合同纠纷已达成和解,现泰安市三诺经贸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上海特弗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特弗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万元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江国荣

书记员:宋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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