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泰尔茂比司特医疗产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XXX号XXX室-313、315。
法定代表人:李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帆,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李程,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
被告: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李栋。
原告泰尔茂比司特医疗产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程、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本案中,原告泰尔茂比司特医疗产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程均不服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在先,本院受理在后。因此,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蔡 瑜
书记员:宣永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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