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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远大煤业有限公司与沈东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泸州远大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喻寺镇。
法定代表人:周永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昌平,重庆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东华,女,土家族,1978年5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7805024465,住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中环路66号。
委托代理人:蔡阳才,男,汉族,1965年10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6196510130213,住重庆市奉节县白帝镇白帝村5组。
委托代理人:崔前卫,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泸州泰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罗汉镇石梁村。
法定代表人:邹家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昌平,重庆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

审判长 李钢
代理审判员 郭载宇
代理审判员 鲁杨

书记员: 陈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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