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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丽威清洁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隐尘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洁丽威清洁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徐文斌,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隐尘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马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臻欣,上海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洁丽威清洁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隐尘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2019年10月1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洁丽威清洁用品(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86元,减半收取计1,393元,由原告洁丽威清洁用品(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方  产

书记员:倪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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