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洁丽威清洁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徐文斌,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隐尘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马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臻欣,上海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洁丽威清洁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隐尘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2019年10月1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洁丽威清洁用品(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86元,减半收取计1,393元,由原告洁丽威清洁用品(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方 产
书记员:倪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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