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洋马发动机(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澳尼路XXX号XXX幢厂房一楼102部位。
法定代表人:河崎泰行(KAWASAKIYASUYUK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上海市世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勇,上海市世民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
被告:陕西北天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李伟,总经理。
被告:李伟,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陕西省。
被告:李瑜,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陕西省。
原告洋马发动机(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北天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李伟、李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洋马发动机(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5元,财产保全费1,022元,合计2,177元,由原告洋马发动机(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蔡文霞
书记员:范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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