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洛克机电系统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叶正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英杰,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娟,女,198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
(2019)沪0104民初21036号原告洛克机电系统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娟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8月8日本院已先行受理(2019)沪0104民初20730号原告李娟与被告洛克机电系统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两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因(2019)沪0104民初20730号原告李娟起诉在先,故本案并入该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19)沪0104民初20730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蒋凤莲
书记员:陈华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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