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洛基山环保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黄碧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文清,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同悦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徐政。
原告洛基山环保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同悦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洛基山环保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晓丽
书记员:王文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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