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杰康诺酵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蔡伦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张锁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上海汉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洛阳奇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鲁来政。
申请人上海杰康诺酵母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洛阳奇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5541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奇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8,82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申请人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洛阳奇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洛阳奇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8,82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斌
书记员:鲍丹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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