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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鼎机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李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曹建芳,女,1976年8月26日,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新城区南期昌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邱剑雄,男,1986年12月11日,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讴思村XXX号。
  原告:蒋慧华,男,1982年10月20日,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集善新村28幢502室。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义,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飞,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育,上海宇弘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津鼎机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红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长,上海力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建芳、邱剑雄、蒋慧华与被告李某某、津鼎机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沈雯独任审判。因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赵  敏

书记员:沈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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