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曹建芳,女,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新城区南期昌路XXX弄XXX号XXX室。
解除保全申请人:邱剑雄,男,198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讴思村XXX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蒋慧华,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集善新村28幢502室。
上列三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义,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飞,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博琦,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
被申请人:津鼎机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曹建芳、邱剑雄、蒋慧华与被申请人李博琦、津鼎机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合伙协议、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作出(2019)沪0118民初541号民事裁定,裁定内容: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津鼎机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0万元的财产;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2019)沪0118民初541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内容: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李博琦价值150万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并解决纠纷,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两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津鼎机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万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博琦名下价值150万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沈建芳
书记员:沈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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