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洪中平,男,汉族,1965年10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姜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轩,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轻梅陇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岑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海麟,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洪中平与被告上海华轻梅陇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于同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洪中平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洪中平撤诉。
审判员:江国荣
书记员:杨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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