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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俊才与中能激光显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洪俊才,男,1955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宇,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能激光显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顺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芬,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霞,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俊才诉被告中能激光显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洪俊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洪俊才自行负担。

审判员:王薇薇

书记员:陆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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