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洪吉,男,1990年1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秉彬,上海金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天,上海金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林娟,女,1964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陆盛,女,1986年6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吉与被告盛林娟、陆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洪吉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盛林娟、陆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洪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盛林娟、陆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盈
书记员:杨 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