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洪和平,男,196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猛,上海安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美生,男,195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林英,女,195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同上。
上诉人洪和平因与被上诉人徐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3民初12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3民初127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洪和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予以退回。
法官助理 冯则煜
审判员:武之歌
书记员:朱红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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