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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慰琦与上海绿地赵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洪慰琦(反诉被告),女,197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悦,上海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劭鹏,上海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绿地赵巷置业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徐荣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维争,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对原告洪慰琦与被告上海绿地赵巷
  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沪0118民初1030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沪0118民初1030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0页倒数第三行“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7月25日起计”补正为“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7月25日起计”。

审判员:吴小龙

书记员:沈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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