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洪慰琦(反诉被告),女,197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悦,上海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劭鹏,上海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绿地赵巷置业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徐荣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维争,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对原告洪慰琦与被告上海绿地赵巷
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沪0118民初1030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沪0118民初1030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0页倒数第三行“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7月25日起计”补正为“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7月25日起计”。
审判员:吴小龙
书记员:沈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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