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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更云与上海幽乾贸易有限公司、陈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洪更云,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春青,上海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上海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军,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新,山东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端岩,山东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丽,女,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
  被告:上海幽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幽。
  原告洪更云诉被告陈军、徐丽、上海幽乾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因被告上海幽乾贸易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胡庆文

书记员:严伟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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