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孜耕,上海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上海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
被告:徐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厂,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幽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洪某某诉被告陈某、被告徐丽、被告上海幽乾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现经审查发现,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已对本院(2018)沪0115民初30501号一案中被告殷秀雯报财物被骗一案立案侦查,本案所涉的相关事实与该案类似,可能涉嫌诈骗犯罪。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现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已立案侦查相关案件,本案所涉的相关事实与该案类似,可能涉嫌诈骗犯罪,应当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洪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庆文
书记员:严伟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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