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洪更云,男,汉族,1969年7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燕,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前,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建材,男,汉族,1964年2月17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小晓,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灵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刘建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小晓,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凯虹(上海)轻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钱家琪,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黄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钱家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孝棣。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更云与被告刘建材、被告上海建灵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新凯虹(上海)轻纺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黄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更云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刘建材、被告上海建灵置业有限公司、新凯虹(上海)轻纺服饰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10,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此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
本院认为,原告洪更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刘建材、被告上海建灵置业有限公司、新凯虹(上海)轻纺服饰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10,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
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洪更云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法官助理 吴嫒婷
审判员:肖光亮
书记员:陈显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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