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边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61984********,汉族,**文化,**,住浙江省金华市**县**街道****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边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洪某某、边某某以“歇歇脚”足浴公司(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老板的身份,在南昌市区和上饶市区等地,以口口相传、发宣传单等宣传方式向不特定人群招加盟商,加盟的模式是“你投资,我管理”,即由加盟者提供资金,由被告人洪某某、边某某负责经营管理,被告人洪某某和边某某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承诺加盟商6-8个月返本,每月按营业额的5%返利。
投资者周某某、翁某某、夷某某、何某甲和何某乙等五人先后加盟了该“歇歇脚”足浴公司,共计投资了12个门店,分别为1、珠宝街店(何某甲投资);2、永外正街店(何某甲投资);3、永叔路店(何某甲投资);4系马桩店(何某甲投资);5、民德路店(何某甲投资); 6、王家庄店(何某乙投资);7、渊明路店(何某乙投资);8、东门路店(夷某某投资);9、林业局店(夷某某投资);10、福利巷店(周某某投资);11、信江中路店(翁某某投资);12、胜利路店(翁某某投资)。这12个门店成立开业之后,洪某某、边某某并未按照书面协议以及口头承诺给加盟商6-8个月返本,以及每月返营业额等,基本是经营1-3个月之后,便以店经营亏损等为由失踪,不与投资人联系。
经鉴定,被告人洪某某、边某某共计收到周某某、翁某某、夷某某、何某甲和何某乙等人投资款1969951.95元,其中返还投资者何某甲、何某乙款项527346元。
2019年3月20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浙江省金华市出租车管理处门口将被告人洪某某、边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民信息表、归案经过、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关键、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翁某某、夷某某、何某甲和何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洪某某、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边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的规定,在无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口口相传、发宣传单等方式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方式还本付息,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人民币1969951.95元,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张海峰
附:
1.被告人洪某某、边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看守所**区**号、**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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