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1693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31978********,汉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路**村**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洪某某酒后驾驶皖******小型面包车,沿合肥市武里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扶疏路交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洪某某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9.7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和查询记录、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信息核查记录等;2.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查某某的证言;4.司法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珠
检察官助理:李倩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洪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56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_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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