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批准逮捕决定书
(正 本)
兴检刑检部批捕〔2019〕199号
兴国县公安局 :
你局于2019年8月17日以兴公(刑)提捕字[2019]143号文书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洪*生,经本院审查认为,该犯罪嫌疑人涉嫌敲诈勒索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洪*生。请依法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在三日以内通知本院。
2019年8月20日
(院 印)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