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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1与陈某某、洪某2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洪某1,男,1961年1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榕斌,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佳君,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1929年9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洪某2,男,1953年9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金某某,女,1954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洪3,男,1978年4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洪某4,男,1939年3月1日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洪某5,女,1949年2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洪某6,女,1955年12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洪某7,女,1958年2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1与被告陈某某、洪某2、金某某、洪3、洪某4、洪某5、洪某6、洪某7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某1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洪某1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赵永兴

书记员:袁文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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