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洪永红,女,1991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代理人张华峰,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正军,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闵剑欣,男,1966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
委托代理人徐依琳,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永红与被告闵剑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闵剑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洪永红撤回对被告闵剑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洪永红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陈 琳
书记员:蔡豪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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