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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海风与上海达义铝型材厂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洪海风,男,1959年5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臣义,上海翊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达义铝型材厂,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利昆,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晨,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洪海风与被告上海达义铝型材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洪海风于案件审理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洪海风要求撤诉的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经审核后,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洪海风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元,由原告洪海风负担。

审判员:沈明霞

书记员:龙梦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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