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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炳山与浙江朗威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洪炳山,男,1982年2月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超,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小真,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朗威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朱建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若阳,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宁璐,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洪炳山与被申请人浙江朗威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沪0117民初20530号民事裁定,并已轮候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朗威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古翠支行的账号XXXXXXXXXXXXXXXXX。现申请人洪炳山以与被申请人浙江朗威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洪炳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朗威节能技术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朗威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古翠支行的账号XXXXXXXXXXXXXXXXX的轮候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练  斌

书记员:蔡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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