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洪福赓,男,194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庆,上海浦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上海浦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明珠,女,194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上诉人洪福赓因与上诉人吴明珠名誉权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0民初10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洪福赓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洪福赓认为虽然一审法院认定吴明珠已侵犯其名誉权,但一审法院的判决未能达到其要求,故请求本院支持其上诉请求。
吴明珠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洪福赓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吴明珠认为其所张贴的字报内容真实,符合实际,故请求本院查明事实,支持其上诉请求。
洪福赓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吴明珠:1、当面向其赔礼道歉,并通过在密云小区公告栏张贴道歉信一周的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2、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000元;3、赔偿其医疗费1,996元;4、承担律师费5,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洪福赓、凌玲以及吴明珠均系上海市杨浦区密云路444弄密云小区业主。根据洪福赓向法庭递交的密云小区物业监控及证人证言可以确定:2018年4月13日晚21时许,吴明珠在密云小区1号楼大门处张贴字报。张贴的字报共6页,包括密云小区绿化整改及停车位问题、密云小区业委会的成立与解除、密云小区业委会代表的言行以及密云小区业主权益四个部分内容。该份字报中称:洪福赓及凌玲两人在小区绿化改造中存在签名造假,洪福赓及凌玲家中车辆进小区停车未登记排队,享受优惠停车费待遇;洪福赓、凌玲强迫前任业委会成员辞职,私自建立微信群恶意造谣、蛊惑业主,质疑业委会选举程序不合法;洪福赓、凌玲操纵业主代表大会,凌玲谎称自己是上海市老年基金会办公室主任,占股55%,资产数十亿,目的是为了当上业委会主任为自己谋福利;洪福赓要求将维修基金提取出来由其管理,还曾将违章搭建卖出牟利。其中,字报第一页第三行陈述:“洪福赓、凌玲二人造假签名,蒙骗街道,欺骗业主,搞搞干净不影响绿化铺娄空砖……”,第二页第五行陈述:“完全就是一个假公济私,贪图小利,两面三刀,虚伪的人……”,第二页第九行陈述:“他就假借业委会不作为,鼓动一些不明真相的业主攻击谩骂他们,并且强迫业委会成员写辞职报告有的人不愿意辞职时,他就在业主代表会上恶意造谣,诽谤他们……”,第四页第二行陈述:“她身上遗留的‘假’‘大’‘空’却是非常严重。并且已经进入病入膏肓状态”,第四页第十九行陈述:“她就是假借小区业主做贡献私底下为自己谋福利的一个小人呢?”,第五页第十九行陈述:“她拼了命作假,要进业委会当主任,目的就是有私心……”,第六页第六行陈述:“凌玲在微信上造谣侮辱举报人……”,第六页第十二行陈述:“这样的人满楼谎话,为私利做我们的业委会主任……”。
一审法院另查明,1、为本次诉讼,洪福赓聘请律师并支付律师费5,000元;2、洪福赓向法庭递交医疗费发票,医疗费金额1,996元。
一审法院审理中,洪福赓申请邱某、章某某、孔某某、汪某某、吴某某、黄某某、蒋某某七位证人出庭作证。证人邱某到庭陈述:证人邱某与洪福赓、吴明珠均系邻居关系,其不是业主代表,旁听过几次业主代表大会;2018年4月有一天晚上下班,看到电梯口贴了字报,是有关洪福赓、凌玲的一些事情,通过业主群中发的监控视频可以看出是吴明珠所贴;没有看到字报之前,证人对洪福赓及凌玲是挺信任的,但是看了字报之后,对洪福赓及凌玲产生了一些怀疑。小区绿化改造是全体小区业主签字的,证人也签过字,字报上写绿化改造是洪福赓个人的行为是不属实的;字报张贴一段时间后被撕掉了,之后又贴上去了,贴了很长一段时间,具体多少时间记不清楚。证人章某某到庭陈述:证人与洪福赓相识,但不认识吴明珠;对小区内张贴字报的事情一开始不知道,后因大楼里有人议论,才听说有人张贴字报说洪福赓及凌玲的事情;证人自1990年住进该小区,对洪福赓的印象一直很好,进一步了解字报的事情后证人对洪福赓的看法有点改变,证人不清楚字报系何人所贴;对小区绿化整改的事情证人是知情的,也签过名。证人孔某某到庭陈述:证人与洪福赓相识,与吴明珠不相识,证人是在大楼门口看到字报的,字报是谁贴的不清楚,字报的内容和洪福赓平时给大家的印象不一样,洪福赓做过厂长,人比较正派,但是因为这个事情之后都不敢和洪福赓打招呼;对于小区绿化改造的情况证人是知情的,也在联名信上签过字。证人汪某某到庭陈述:证人与洪福赓、吴明珠均相识。证人在小区居委会工作,事发时证人不在上海,后听人说吴明珠张贴字报的事情,证人与洪福赓在工作上打过交道,认为洪福赓工作做的比较好,看到字报后对洪福赓产生怀疑;张贴字报对业委会选举带来一些影响,对后续业委会开展工作也带来不便;小区绿化改造的联名信上的签字都是业主本人所签,证人每次都参加业主代表大会,没有听说洪福赓要将维修基金转到其他账户,也没有听到凌玲自称是老年基金会办公室主任。证人吴某某到庭陈述:证人系小区2号楼楼组长,与洪福赓、吴明珠都相识;证人在小区2号楼电梯口看到字报,但当时不清楚是谁张贴的,后通过监控看出系吴明珠所张贴;吴明珠曾跟证人说过字报上的事情,也给其看过字报,吴明珠向证人说字报是别人给她的;业主代表大会证人基本都参加,没有听说过维修基金换银行的事情。证人黄某某到庭陈述:证人与洪福赓相识,与吴明珠只见过面,不清楚姓名;通过监控视频可以确定字报系吴明珠所张贴,张贴字报前后,业委会选举中凌玲得票数相差100多票,证人系业委会副主任,字报对业委会工作产生一定的影响,明显感觉到小区业主对业委会的工作有种不信任;业主代表大会没有讨论过维修基金换银行的事情,凌玲也没有提到她在上海市老年基金办公室任职的事情。证人蒋某某到庭陈述:证人与洪福赓相识,见过吴明珠但不熟;证人是在买菜的时候听说吴明珠张贴字报的事情,其没有看到过字报,是听人说的字报内容;小区绿化改造的联名信是其本人签的;证人偶尔会参加业主代表大会,对大会上讲的事情记不清了。
一审法院审理中,洪福赓确认吴明珠张贴的字报现已铲除。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本案中,吴明珠张贴的字报中多处使用了贬损洪福赓人格的词语,如“造假签名”、“蒙骗街道”、“欺骗业主”、“假公济私”、“贪图小利”、“两面三刀”、“虚伪的人”、“恶意造谣”、“病入膏肓”、“满楼谎话”等,上述词汇明显具有侮辱性及诽谤性,且字报张贴于小区公开场所,此行为足以使得特定场所的社会公众对洪福赓的社会评价降低。吴明珠辩称张贴字报是在客观反映小区存在的问题,且反应的情况基本真实存在,没有侵犯洪福赓的名誉权。法院认为,小区业主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利应当通过正确的渠道、合理的方式,而非通过张贴字报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对洪福赓进行人身攻击,故对吴明珠的该节辩称,不予采信。吴明珠张贴字报的行为,已构成对洪福赓名誉权的侵犯。审理中,洪福赓确认吴明珠张贴的字报已铲除,法院予以确认。对于洪福赓要求吴明珠赔礼道歉的诉请,于法有据,赔礼道歉的方式和范围应当以吴明珠侵权范围为限,鉴于吴明珠张贴字报的行为在密云小区内对洪福赓造成影响,故洪福赓要求吴明珠通过在密云小区公告栏张贴道歉信的方式进行赔礼道歉,予以支持,张贴时间由法院酌定。对于洪福赓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法院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范围及时间、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等情况酌定。洪福赓的医疗费诉请,根据洪福赓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本案侵权行为的关联性,故不予支持。对洪福赓的律师费诉请,系属于洪福赓维权的合理支出,将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在精神损害抚慰金中予以考虑,不再另行支持。
最后,小区业主应当有独立的辨别意识,并通过合理的方式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利,小区业委会也应积极地、公开透明地回应小区业主所关切的问题,切实做到将监督常态化、管理阳光化,形成良性互动,营造和谐的小区环境。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一、吴明珠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续三天在上海市杨浦区密云路444弄密云小区公告栏内张贴向洪福赓公开赔礼道歉的致歉信(致歉信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同意);二、吴明珠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洪福赓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元;三、洪福赓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所查明的事实,结合相关证据及证人证言,吴明珠所张贴字报之内容及所用言语,明显针对洪福赓且带有侮辱及诽谤,又张贴于公共场所,导致洪福赓社会评价的降低,一审法院认定吴明珠的行为侵犯了洪福赓的名誉权,本院予以认同,故吴明珠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综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范围及时间、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等情况酌定的判决结果,本院认为尚属合理,故洪福赓的上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上诉人洪福赓与上诉人吴明珠各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汤佳岭
书记员: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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