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洪秀娟,女,1975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慧浩,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祯,女,1987年7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申请人:周为之,女,1930年2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洪秀娟诉被申请人李祯、周为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申请人洪秀娟申请,本院曾于2017年12月1日作出(2017)沪0115民初91888号民事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李平凡、祁红娣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二、查封陆雪妹名下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建国西路XXX号XXX幢XXX室的房产;三、查封殷安建、朱莉、殷伟东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再审审理中,2019年4月17日,申请人洪秀娟向本院提出变更担保物申请,称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另有他用,无法继续提供担保,申请撤回该房产的担保,并另行提供申请人洪秀娟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东靖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洪秀娟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东靖路XXX弄XXX号XXX室的的房产;
二、解除对殷安建、朱莉、殷伟东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宋利英
书记员:冯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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