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洪耀宇,男,196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子寒,上海知亦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先芹,上海知亦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林文昌。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洪耀宇诉被申请人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华徐公路XXX号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华徐公路XXX号的房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炜
书记员:洪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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