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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耀宇与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洪耀宇,男,196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子寒,上海知亦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先芹,上海知亦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林文洪。
  被告:林文智,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告:林福椿,194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告:林文昌,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告: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林文昌。
  本院受理原告洪耀宇与被告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林文智、林福椿、林文昌、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林文昌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林文昌住所地位于福建省德化县,故本案应移送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对于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首先应尊重当事人约定。本案中,原告起诉系依据其与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四份《借款合同》及其余被告出具的多份《担保书》。四份《借款合同》第一条均披露合同系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签订;第七条又约定:“凡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本合同签订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前述法律规定,当属有效。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故原告依据主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向本院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林文昌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林文昌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林文昌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审判员:张  炜

书记员:洪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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