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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良军与成优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洪良军,男,1972年2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生泉,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煦,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优平,女,1962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申请人洪良军与被申请人成优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位于上海市松江区龙腾路XXX弄XXX号房屋。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成优平位于上海市松江区龙腾路XXX弄XXX号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惠星

书记员:周昳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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