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洪荣福,男,195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三杨物业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谈纪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剑峰,上海市徐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宋良兴,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凌兆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洪荣福与被告上海三杨物业公司、第三人宋良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依法追加宋良兴为第三人,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荣福,被告上海三杨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剑峰,第三人宋良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洪荣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修复上海市浦东新区凌兆路XXX弄XXX号XXX室卫生间马桶总管污水管的渗漏;2.要求被告赔偿原告40,000元损失;3.要求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15,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原告家自2005年开始一直有漏水现象,向被告报修过,但漏水现象未有改善。2018年,原告因漏水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系卫生间公共排污管管道井内渗漏水所致。由于原告多次向物业申请报修,但均未能解决漏水问题,故诉至法院。
被告上海三杨物业公司辩称,被告同意修复,但要求第三人予以配合。另如果在维修的过程中需要大面积更换污水管道,则还需要动用维修基金。对原告主张赔偿费用的事实及金额都不认可。对原告主张的鉴定费认为与被告无关,是之前的案件中申请的鉴定,后原告对该案撤诉,故不同意承担。
第三人宋良兴述称,第三人家的污水管道(位置在马桶旁边)在装修时贴了瓷砖。现第三人愿意协助配合,但如果维修过程中造成第三人的损失则要求赔偿。
经审理查明,原告洪荣福系上海市浦东新区凌兆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权利人之一。第三人宋良兴系上海市浦东新区凌兆路XXX弄XXX号XXX室的实际使用人。现原告认为,原告家多年漏水系卫生间公共排污管管道井内渗漏水所致,多次向物业申请报修后漏水问题至今未能解决,故诉讼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审理中,原告表示对漏水造成的损失,不要求在本案中处理。
另查明,2018年10月9日,原告以相邻关系起诉第三人。2018年12月27日,上海源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上海市浦东新区凌兆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大房间的大衣橱顶部发霉发黑、客厅靠卫生间的墙面起壳系卫生间公共排污管道管道井内渗漏水所致。2019年1月10日,原告申请撤诉。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提供的房地产权证、鉴定费发票、增值税发票、居室装饰装修预算单及合同、照片一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物业管理单位对污水总管有定期疏通和养护的职责。本案系因卫生间公共排污管管道井内渗漏水所引发的纠纷,现原告要求被告修复,被告同意修复,第三人亦同意协助配合,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至于鉴定费15,000元系与本案相关费用,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之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三杨物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修复上海市浦东新区凌兆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卫生间公共排污管管道井内渗漏水;第三人宋良兴予以协助配合;
二、被告上海三杨物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洪荣福鉴定费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0元,由被告上海三杨物业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葛蓓菁
书记员:徐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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