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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长青与上海冰柯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王建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洪长青,男,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继南,上海彬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建平,男,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
  被告:上海冰柯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官山路XXX号XXX幢XXX区。
  法定代表人:欧阳红樱,总经理。
  前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宗岭,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前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君,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长青诉被告王建平、上海冰柯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继续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赵宪章

书记员:王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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