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济南峰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汪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军,山东才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钟浩敏。
原告济南峰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2018年7月3日,原告向本院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济南峰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竺伟康
书记员:曹 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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