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济宁市兖州区达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郝延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晨,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晨,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建中,男,汉族,1963年5月17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受理原告济宁市兖州区达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焦建中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后,被告焦建中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就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司证照返还应由原告所在地的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双方就管辖权并无书面约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以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二条均列举了由公司所在地管辖的案由,并未将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列入其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的户籍地位于本院辖区之内,且被告无证据证明其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故本院依据被告住所地取得管辖权并无不妥。被告焦建中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焦建中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焦建中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 增
书记员:顾臻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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