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浏阳市嘉龙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
法定代表人:黄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辉,湖南鼎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搜印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灵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ZHOUJENNY,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青,浙江四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迪,浙江四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浏阳市嘉龙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搜印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浏阳市嘉龙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5,025元,由原告浏阳市嘉龙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蔡婷婷
书记员:陈 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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