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地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蓝翔,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玲玲,上海中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南,上海中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中信红湖养老事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陈海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地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中信红湖养老事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在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 斌
书记员:张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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