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万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於峰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宁,上海百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陆敬,上海百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三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陆茵。
本院在审查浙江万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海三行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浙江万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上海三行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万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浙江万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上海三行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袁蕾蕾
书记员:刘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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