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张亚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剑波,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兵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江苏三花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苏兵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兵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7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由担保人上海三花电气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溪路XXX号的房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兵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7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二、查封上海三花电气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溪路XXX号的房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林新建
书记员:童 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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