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东雄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春风。
委托代理人李婷娜,浙江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瀚鑫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严敏丽。
委托代理人赖法彬,男。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东雄重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瀚鑫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件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浙江东雄重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瀚鑫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沈慧华
书记员:张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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