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建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卫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梦玥,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杜世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庆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德银,董事长。
原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庆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陈 稷
书记员:胡玉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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