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江飞,男,198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槐林镇会峰行政村江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煦,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胡乐乐,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申请人:浙江乐益口腔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胡乐乐,负责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飞与被申请人胡乐乐、浙江乐益口腔健康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作出(2019)沪0117民初945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胡乐乐、浙江乐益口腔健康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江飞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胡乐乐、浙江乐益口腔健康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胡乐乐、浙江乐益口腔健康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3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红军
书记员:朱玲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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