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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今佰丽壁纸制造有限公司与安徽紫荆花壁纸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今佰丽壁纸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孙月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亮,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紫荆花壁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
  法定代表人:郭文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远超,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斐然,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今佰丽壁纸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佰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紫荆花壁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荆花公司)侵害作品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2民初3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23日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今佰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亮,被上诉人紫荆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远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今佰丽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并依法改判为今佰丽公司支付紫荆花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等共计30,000元。事实与理由:今佰丽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今佰丽公司赔偿紫荆花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75,000元过高。1.被诉侵权壁纸仅在上海地区试点投放,除紫荆花公司为本案公证购买外,无其他实际交易,且被诉侵权壁纸样册实系赠品,紫荆花公司以购买壁纸为目的要求今佰丽公司售予样册,该取证行为不能认定为对紫荆花公司的经营造成了损失。因此,今佰丽公司的侵权行为并未造成紫荆花公司实际损失,也未损害其商业利益,一审判决今佰丽公司赔偿紫荆花公司经济损失不合理。2.南京欧雅软装馆并非今佰丽公司经销商,其销售产品亦非今佰丽公司所授权经销,今佰丽公司无法从该案外人的销售行为中获得利益,也就不应替其承担相应后果。紫荆花公司所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取证采购费等实际都是对上述案外人取证时产生的,不属于合理支出。
  被上诉人紫荆花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同意今佰丽公司的上诉请求。其理由为:1.被诉侵权壁纸除上海外还在其他地方销售,被诉侵权样册亦单独进行销售,在紫荆花公司因被侵权所受损失、今佰丽公司因侵权所获利润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参考多种因素适用法定赔偿酌定经济损失金额并无不当。并且壁纸市场在国内范围有限,此消彼长,今佰丽公司生产、销售侵权壁纸的行为必然导致紫荆花公司的损失。今佰丽公司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紫荆花公司的经济损失。2.一审法院认定今佰丽公司在南京地区进行销售这一事实已经由生效判决(2018)沪73民终113号判决书认定。3.一审法院根据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今佰丽公司过错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及合理费用,适用法律正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今佰丽公司的上诉请求。
  紫荆花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今佰丽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即判令今佰丽公司立即在其官方网站(http://www.gbrworld.com/)中删除紫荆花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乘风破浪》美术作品,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含有《乘风破浪》美术作品的产品样本册《男孩女孩》,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印有《乘风破浪》美术作品的墙纸产品;2.判令今佰丽公司向紫荆花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包括律师费1.5万元、公证费1,800元、侵权墙纸采购费310元、样品册采购费64元、交通费54.80元);3.判令今佰丽公司在《上海法治报》中缝以外的版面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声明内容、字体、字号、颜色须经法院事先审核)。
  在一审审理过程中,紫荆花公司明确今佰丽公司侵害了紫荆花公司美术作品《乘风破浪》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紫荆花公司就上述五项被侵害的权利合计主张赔偿20万元,不分比例。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涉案作品的权利、知名度、权利人使用作品情况
  经合肥著作权登记保护中心审核,安徽版权出具给紫荆花公司《作品登记证书》一份,主要载明如下内容:登记号皖作登字—2015—F—XXXXXXXX;作品/制品名称乘风破浪;作品类别美术;作者安徽紫荆花壁纸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人安徽紫荆花壁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表时间:2014年12月4日;首次出版/制作日期2014年11月1日;登记日期2015年3月11日。
  《作品登记证书》所附的作品图样(以下简称涉案作品)为由数幅小图案组成的一幅美术作品,该些小图案主要为一个灯塔、数艘帆船,作品的底色为蓝色。
  紫荆花公司提供其生产的名为《PALACE》的墙纸样册,样册中展示的墙纸使用了涉案作品图案。图案正面未署名,样册所附的《检测报告》注明委托单位紫荆花公司,样册最后一页署了紫荆花公司的企业名称。
  一审庭审中,紫荆花公司陈述涉案作品未曾获奖,系用在紫荆花公司2016年5月推出的新款墙纸上。一卷正品墙纸价格在八、九十元。紫荆花公司提供了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和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墙纸墙布分会颁发给紫荆花公司的《中国墙纸行业十大品牌(生产)》证书,有效期自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1日。
  二、紫荆花公司主张的涉案侵权事实
  (一)www.gbrworld.com系今佰丽公司的官网。今佰丽公司在该官网上注明其在上海、浙江、江苏、山东、安徽、河南、山西、北京、广东、广西、四川、重庆等地设有办事处。今佰丽公司在该官网上展示有壁纸产品样册《男孩女孩》中的图片,今佰丽公司确认其中的部分图片与涉案作品基本一致,仅图案、颜色有细微区别。
  gbrworld.1688.com系今佰丽公司开设在阿里巴巴网站上的网站。该网站公示的信息显示,今佰丽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成立时间2011年1月14日,注册资本2,832万元,经营范围壁纸制造、加工等。阿里巴巴企业诚信体系显示诚信等级A,诚信等级更新时间2017年5月9日。交易信用记录项下累计成交数(笔)为0。在该网站上有“欢迎各组本商,外贸公司前来定制产品”等文字内容,在该些文字内容下方展示有壁纸产品样册《男孩女孩》和一组居家房间照片,房间的墙壁上均贴着壁纸,其中有部分图片与涉案作品基本一致,仅图案、颜色有细微区别。
  庭审中,紫荆花公司确认今佰丽公司在gbrworld.1688.com上的涉案内容已删除,但因其官网上的内容尚未删除,故尚有再上传侵权之可能。
  (二)2017年5月18日,紫荆花公司的业务员与今佰丽公司的客服在网上沟通后,以100元一本的价格,并支付快递费20元,向今佰丽公司购买了三本新版的壁纸样册,分别为《绽放》《印象》《男孩女孩》。
  一审庭审中,在紫荆花公司、今佰丽公司确认公证处对货物封存完好的情况下,当庭拆封了紫荆花公司公证购买的涉案《男孩女孩》壁纸样册。今佰丽公司确认该样册系今佰丽公司方的,并确认样册《男孩女孩》中的第7、8、14、23页展示的图片与涉案作品基本一致。
  (三)2017年5月26日,紫荆花公司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至宇葵公司开设在本市银都路2688弄20馆2002展位悬挂有“美家美户墙布·软包”招牌的商铺,支付1,360元购买了15卷不同型号的壁纸,每款均为85元。宇葵公司出具了加盖公司发票专用章的订货销售单二张,并交给紫荆花公司浙江省质量检测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受检单位注明是今佰丽公司的《检测报告》一份,壁纸的检测结果为合格。
  一审庭审中,在紫荆花公司、今佰丽公司确认公证处对货物封存完好的情况下,当庭拆封了紫荆花公司公证购买的上述壁纸,今佰丽公司确认其中一卷壁纸上的图片与涉案作品基本一致,与本案有关,其余壁纸与本案无关。今佰丽公司抗辩取证时购买一卷就能证明相关事实,紫荆花公司购买二卷属过度取证。
  一审庭审中,今佰丽公司确认宇葵公司是其经销商。上述壁纸由今佰丽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宇葵公司。
  (四)2017年12月26日,紫荆花公司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至江苏省南京市经五路弘阳家居四楼的“欧雅软装馆”店,支付1,330元购买了19卷不同型号的壁纸,并取得店主出具的发票、《今佰丽壁纸出货单》及浙江省质量检测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受检单位注明是今佰丽公司的《检测报告》一份,壁纸的检测结果为合格。
  一审庭审中,在紫荆花公司、今佰丽公司确认公证处对货物封存完好的情况下,当庭拆封了紫荆花公司公证购买的上述壁纸,紫荆花公司、今佰丽公司一致确认其中一卷壁纸的图片与涉案作品基本一致,但颜色与上述宇葵公司销售的一卷差别挺大,其余壁纸与本案无关。
  一审庭审中,今佰丽公司否认其在南京有该经销商,并表示《检测报告》并非针对某一图案或批次,可通用,而《今佰丽壁纸出货单》容易伪造,不能由此证明该些壁纸系今佰丽公司生产、销售。
  三、紫荆花公司维权及支出费用的证据
  紫荆花公司与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一份,约定就紫荆花公司、今佰丽公司及宇葵公司关于《乘风破浪》《蝶恋花》《起航图》《紫金王朝》四件作品版权侵权系列案,由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收取一审律师费6万元,每件案件15,000元,另对二审、执行等收费作了约定。
  2018年1月16日,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给紫荆花公司鉴证咨询服务*律师费6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
  2017年5月26日,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给紫荆花公司公证费各为2,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张,注明公证号分别为(2017)沪东证经字第12807、12351、13356号。
  2017年12月26日,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出具给紫荆花公司公证费3,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一份,载明刘剑锋支付给今佰丽公司320元。
  庭审中,紫荆花公司陈述为上述两地取证,紫荆花公司购买墙纸合计花费2,690元,紫荆花公司在本案中主张310元。购买样册的320元,五个案件平均每案主张64元。紫荆花公司又提供2017年12月26日其代理人钱震往返上海、南京的车票,合计金额274元,紫荆花公司在本案中主张54.80元。
  又查明:一审庭审中,今佰丽公司陈述其样册一般赠送给客户,不单独销售。涉案壁纸系试销售,仅在上海地区试点投放,销量很少,由宇葵公司做试销售。南京销售的不是今佰丽公司的产品,有可能是他人仿冒今佰丽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今佰丽公司已停止使用涉案样册并停止销售涉案壁纸。紫荆花公司经核实后表示,今佰丽公司在其官网www.gbrworld.com上仍展示有涉案侵权图案。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所谓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等,可以作为证据。紫荆花公司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注明紫荆花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类别为“美术作品”,系属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紫荆花公司作为涉案作品的权利人,依法享有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今佰丽公司未经权利人的授权许可,在其生产的涉案壁纸样册和壁纸上使用了与紫荆花公司的涉案作品图案基本一致,局部和颜色有细微差别图片,系对涉案作品的擅自修改和复制,其行为侵害了紫荆花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修改权和复制权;今佰丽公司为了销售,将壁纸样册中的侵权图案在www.gbrworld.com及gbrworld.1688.com上展示宣传,供公众在不特定的时间和地点随时点击查看,获取信息,该行为侵害了紫荆花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今佰丽公司销售涉案壁纸样册及壁纸的行为,侵害了紫荆花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发行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紫荆花公司主张的署名权。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紫荆花公司提供的证据及其在庭审中的陈述,紫荆花公司使用涉案作品的方式系将涉案作品印刷至壁纸样册和壁纸上,紫荆花公司并没有在涉案作品上署名以表明作者身份的习惯。而且,根据一般商业惯例,壁纸样册中展示有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多款产品,图样繁多,可能涉及众多著作权权属,一般不会为各个著作权人署名以表明每款壁纸上图案的作者身份,只是在壁纸样册的首页或尾页注明壁纸样册的权利人;同理,壁纸的生产者一般也不会为各个著作权人署名,只在壁纸反面注明壁纸的生产者名址和品牌。因此,今佰丽公司使用涉案作品的行为未侵害紫荆花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署名权。
  关于紫荆花公司主张的损失赔偿。一审法院认为,今佰丽公司作为壁纸的生产商,其实施的涉案侵权行为损害了紫荆花公司的商业利益,应向紫荆花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至于紫荆花公司主张的赔偿额,因其难以证明因涉案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额及今佰丽公司的获利额,要求法院酌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美术作品的创作完成时间、知名度、美誉度、创作的难易程度、紫荆花公司对涉案作品的使用情况、今佰丽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涉案作品对壁纸销售价格的贡献度、涉案作品的商业价值等本案情节,酌情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紫荆花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采购费、交通费,系维权费用,对合理部分,一审法院应予支持,但紫荆花公司主张的律师费过高,不尽合理,一审法院考虑律师行业的收费标准、律师的工作量、本案案情,以及律师批量维权,费用应各案分摊等因素,酌定支持的金额;关于紫荆花公司主张的公证费、采购费、交通费金额,一审法院亦依据本案案情,剔除其中不合理部分后予以酌定。关于今佰丽公司提出的涉案作品创作时间短,创作难度低,所用的系常用素材,独创性低等抗辩意见,一审法院在核定赔偿金额时已一并综合考虑。
  关于紫荆花公司提出的由今佰丽公司刊登赔礼道歉声明的诉讼主张。一审法院认为,今佰丽公司的涉案侵权行为,主要侵害的是紫荆花公司的著作财产权,而非人身权。根据涉案作品的特点和美学价值以及紫荆花公司自身使用涉案作品的习惯分析,今佰丽公司对涉案作品的颜色稍作修改等,对涉案作品的美誉度、欣赏性影响不大,且涉案作品未有获奖记录、创作完成时间不长,作品的美学艺术影响力有限。今佰丽公司虽在全国有众多办事处,但紫荆花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其例举的各个办事处均在销售涉案侵权产品,仅举证上海、南京两地有销售。紫荆花公司的业务员在向今佰丽公司购买样册时明确涉案样册为“新版”,可见今佰丽公司使用涉案作品时间不长,影响力有限。因此,一审法院认为由今佰丽公司对紫荆花公司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足以弥补对紫荆花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无需在报纸上公开向紫荆花公司赔礼道歉。
  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项、第十条第(二)(三)(五)(六)(十二)项、第十一条第一、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八)项、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今佰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侵害紫荆花公司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二、今佰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紫荆花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5,000元;三、驳回紫荆花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二审期间,紫荆花公司和今佰丽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事实认定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一审法院判决今佰丽公司承担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数额是否适当。
  关于经济损失。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侵权事实,在紫荆花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今佰丽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综合涉案作品完成时间、知名度、美誉度、创作完成难度、紫荆花公司对涉案作品的使用情况、今佰丽公司侵权行为性质、涉案作品对壁纸销售价格的贡献度、涉案作品的商业价值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关于今佰丽公司认为被诉侵权壁纸仅在上海地区试销,除紫荆花公司为本案公证购买外,无其他实际交易,且被诉侵权样册并不单独销售,不会造成紫荆花公司实际损失的上诉意见。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今佰丽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注明其在上海、浙江、江苏等多地设有办事处,同时,今佰丽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及阿里巴巴网站上的网店中都未经许可使用了紫荆花公司涉案作品进行壁纸销售宣传,就侵权壁纸样册,紫荆花公司取证时的确也是以支付对价的方式正常购得,并非如今佰丽公司所称系赠品。因此,今佰丽公司的相关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合理开支。关于今佰丽公司诉称其未在南京地区销售,故针对南京欧雅软装馆的取证费用不应作为合理费用。本院认为,紫荆花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2018)宁钟证经内字第72号公证书显示,南京欧雅软装馆在对外销售涉案被诉侵权壁纸,且该店铺在销售过程中出具的出货单、《检测报告》等均明确表明壁纸的生产者为今佰丽公司,今佰丽公司虽否认该店铺销售的壁纸系由其生产,但并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公证证明的事实。对于紫荆花公司主张的合理费用,一审法院已经依据本案案情,考虑律师行业收费标准、本案律师工作量、案情疑难程度等因素,剔除其中不合理部分后酌情予以确定,并无不妥。对今佰丽公司该上诉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上诉人今佰丽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由上诉人浙江今佰丽壁纸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杨馥宇

书记员:胡  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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