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佳和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负责人:王一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杰,上海市金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畅海燕,上海市金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芬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春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章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安。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佳和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上海中芬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佳和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金志荣
书记员:张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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