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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俏佰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无锡市草本季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仁和药业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浙江俏佰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庄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灵花,浙江飞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草本季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王海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万里,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仁和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邹小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学斌,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家豪,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三浦天然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王小兰,总经理。
  被告:艾缇雅(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王安军,经理
  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俏佰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草本季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仁和药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三浦天然化妆品有限公司、艾缇雅(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浙江俏佰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浙江俏佰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俏佰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51.2元,减半收取计4,575.60元,由原告浙江俏佰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于  是

书记员:林佩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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