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兴益风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
法定代表人应友春。
委托代理人张小兵,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材国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彭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兴益风机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材国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兴益风机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陈晓伦
书记员:刘玮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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