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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利尔德继电器有限公司与上海闵行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浙江利尔德继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
  法定代表人:伍温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文化,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闵行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伟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上海王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乔,上海王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电器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大亭公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施跃宁,董事长。
  第三人:孙灵巧,女,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古山一村西峰路X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利尔德继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闵行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电器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孙灵巧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浙江利尔德继电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利尔德继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23.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561.88元,由原告浙江利尔德继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曹文进

书记员:张  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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