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华章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银乐,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袅娜,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更酷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赵加雄。
原告浙江华章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上海更酷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诉讼中,原告向我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华章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诉。
审判员:周 楠
书记员:王慧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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