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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向阳渔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小南国鼎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浙江向阳渔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陈玉函,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碧,上海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小南国鼎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向阳渔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小南国鼎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浙江向阳渔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向阳渔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浙江向阳渔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许  颢

书记员:沈佳越 薛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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