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启鑫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励小伟,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华东,浙江丹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增红,浙江丹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龙东大道3000号1幢A楼909A室。
法定代表人:李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发,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岭,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启鑫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以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启鑫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两项合计5,025元,由原告浙江启鑫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胡庆文
书记员:瞿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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