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
法定代表人:高天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春元,女。
被告:上海雯楠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司俊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桂荣,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世文,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司俊威,男,1985年6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孙鹏,男,1976年10月9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
原告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雯楠电气有限公司、司俊威、孙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邱建安
书记员:陆叶青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